《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4年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公告》内容,助力“三攻坚一盘活”工作深入开展,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内容,作相关说明。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国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方面先后出台并完善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印花税方面仅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因为政策适用范围窄,政策适用条件不够细化和明确等原因,过往相当部分企业并未考虑或放弃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公告》的完善考虑
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促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同时又受到社会特别是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书立或者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1992年,国家统一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统计显示,2023年我国税收收入181129亿元,其中印花税3784亿元,同比下降13.8%,占我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1%。2023年我市地方级税收收入14760208万元,其中印花税396206万元,同比下降13.9%,占我市地方级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