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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 2023-02-24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工作安排,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延续实施再担保费阶段性补贴政策,对2023年6月30日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3.加大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安排不少于8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金融帮扶贷、乡村振兴贷发放力度。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4.支持绿色转型项目融资。碳减排支持工具将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支持范围并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平。依托“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立融资项目库开展融资对接,增加绿色信贷、债券、租赁等,推动绿色融资新增20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

5.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商业汇票承兑期限从1年缩短至6个月,推动企业规范开展商业票据信息披露工作。(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加快培育上市企业。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育苗”行动,做大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分“与中介机构签署正式IPO协议、纳入辅导备案、申报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四个阶段,对拟上市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50万元,每季度组织1—2次投融资路演活动,力争2023年年底前入库企业达到800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持续扩大有效需求

8.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和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在售卖转让或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6个月以上的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按标准给予每辆车1000—3000元的资金补贴。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9.鼓励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开展成渝双城消费节、第二届中国(重庆)国际消费节、2023不夜重庆生活节、“6·18电商节”、火锅美食文化节等“爱尚重庆·渝悦消费”系列促消费活动,在全市商务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组织开展“渝见美品”重庆特色消费品品牌推广主题活动。举办第八届重庆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举办特色主题活动,发放文旅消费补贴300万元,对参加文旅惠民集市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规划打造一批夜间经济街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10.加速文旅消费复苏进程。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引导旅行社组客观看旅游驻场演出。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旅行社组客前往渝东北、渝东南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旅游。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

11.支持文旅企业恢复发展。现有旅行社可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新设立旅行社可申请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缓交比例均可达到100%,补足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对中国西部旅游产业博览会、重庆(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温泉产业博览会等全市性品牌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实施资金补贴。对参加市外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博览会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按照展位租赁和策展搭展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

12.支持商贸企业发展。设立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贷款,企业可选择信用贷款或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政银担各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息风险。根据区县新培育入库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数量,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区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13.支持制造业提质增效。安排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15亿元,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优、稳住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方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绿色化改造以及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14.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加快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100强领军企业、100强成长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15.支持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支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类房交会,各区县可结合实际,以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合理购房需求。支持行业协会联合开展房地产、家电、装修等促销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创新发展

16.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制造装备等7个领域认定一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并在国家级集群推荐、创新平台、产业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在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认定一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7.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在渝设立高端研发机构,通过科技发展专项首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于通过评定的高端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情况给予绩效激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8.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产业创新领域方向的海外高端人才,支持申报重大(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引进的青年博士、博士后人才开展研发活动的,择优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19.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汽车核心软件、生物医药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重点)研发项目,解决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企业牵头承担的重大(重点)项目比例提高至70%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20.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提升行动。落实科技创新再贷款等支持政策,推动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户数同比增长20%,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企业境外融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21.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线下展会的最高按90%的比例给予展位费支持,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重点团组的人员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企业通过国际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开展自有独立站境外营销推广的给予50%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动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开放平台整合工作力量,组织出国出境团组100个以上,支持1000家以上的企业“走出去”揽订单、拓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2.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采用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开展汇率避险的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3.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加大以人民币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支持增资项目与新项目实际使用外资享受同等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24.支持金融开放发展。鼓励在渝企业发行本外币跨境债券、跨境商业信托、跨境资产证券化,支持在渝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方式,优化财政支持金融开放创新的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5.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跨境投融资结算。支持银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白名单”企业跨区互认。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市场主体业务异地办理。(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6.加大对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市场主体跨境融资支持。简化外债账户管理,支持企业利用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等措施便利结算。大力推进资本项目业务“网上办”“远程办”。(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五、降低物流成本

27.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首次被评为5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推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8.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对铁海联运班列,按每箱综合运输成本的30%给予奖励。对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按每箱综合运输成本的60%给予奖励。鼓励新开中老等出海出境班列(班车),以及重庆至广东湛江港、海南洋浦港等联运班列。(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29.实施通行费优惠。对进出市内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集装箱的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集装箱运输车辆,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6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0.继续实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

六、强化要素和服务保障力度

31.加大创业就业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投放,额度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人群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32.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分别不低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30%、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的20%;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的1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

33.加大资金争取和筹集力度。全年力争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1000亿元以上。强化政策性金融资源投入,力争新增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及贷款额度1000亿元以上。积极通过PPP、TOD、REITs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力争新增社会资本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34.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发挥“信易贷·渝惠融”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信用查询全免费、银行机构全通达、融资申请线上办。高标准建设500个“1+5+N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推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机制,开展网格化融资对接走访。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对平台申贷需求2天内响应。推动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服务港湾及其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投放贷款1000亿元,民营经济贷款余额超过7000亿元。深化纳税信用评价,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税e融”“税贷通”等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税务局)

35.保障企业用电用能需求。分业施策做好企业煤电气等能源保障,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和实际需要增加2023年上半年排产计划。优化能耗双控和节能审查措施,统筹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合理用能需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36.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改变主导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用途类型范围内进行用途转换,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直接办理。适度放宽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条件,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预告登记方式转让。对工业企业完善工艺优化流程的,允许合理适度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建为标准厂房项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未注明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三版)》等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加强宣传解读。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努力推动惠企政策资金“免申即享”,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开好局起好步。市政府办公厅将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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